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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重庆**司法局、重庆市司法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诉被告重庆市司法局、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行政撤销一案,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刘**、张*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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