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都江堰**限公司与都江**管理局规划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都江堰**限公司诉被告都江堰市规划管理局规划行政撤销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都江堰**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都江堰**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都江堰**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都江堰**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