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都江堰**限公司诉被告都江堰市规划管理局规划行政撤销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都江堰**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都江堰**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都江堰**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都江堰**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张**和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
金牛区三和花园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和成都**理局规划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胡**与仪陇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重庆**司法局、重庆市司法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滕*清诉仁寿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上诉案行政裁定书
赵**与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赔偿判决书
原告张**不服被告黎平县国土局土地行政管理行政撤销及被告州国土局土地行政管理行政复议决定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成都广达**责任公司与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撤销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与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