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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牛区三和花园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和成都**理局规划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牛区三和花园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和花园业委会)因规划行政撤销一案,不服成都**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新行初字第4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被上诉**管理局于2001年7月21日核发了《成都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合格证》(成**(2001)0469号),该行为系工程验收许可,并未涉及不动产,因此本案最长起诉期限为5年。本案上诉人三和花园业委会于2015年1月13日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其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三和花园业委会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三和花园业委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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