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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清诉仁寿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上诉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滕**因诉仁寿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5)成行初字第4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滕**上诉称,自己属于文革期间被错误定为u0026amp;amp;ldquo;三家村黑帮人员u0026amp;amp;rdquo;,开除公职下放回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对本案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滕**的上诉理由,在仁寿县人民政府2007年12月12日作出的仁信复字(2007)第2号《信访复查决定书》中已有明确结论,即上诉人的下放是依据乐山专区粮加[66]字第286号《关于粮油加工厂(坊)下放社会经营的意见》,属依照政策下放回家劳动,而非上诉人所称因u0026amp;amp;ldquo;三家村黑邦u0026amp;amp;rdquo;所致,该结论经眉山市人民政府复核确认。故上诉人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对滕**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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