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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仪陇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诉仪陇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5)南中法行立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胡**上诉称,其要求依法撤销仪委信发(2002)5号文件的诉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共**访办公室、仪陇县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根据《信访条例》针对胡**的信访事项作出仪委信发(2002)5号《关于胡**因建房纠纷上访的处理意见》,对信访人胡**不具有强制力,对其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胡**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综上,胡**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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