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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云**都B**委员会与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津区云**都B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撤销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通知徐**、徐**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江津区云**都B区业主委员的委托代理人吴**、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傅**和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彭*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津区云**都B区业主委员以申请撤销的房地产权证号错误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津区云**都B区业主委员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津区云**都B区业主委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津区云辉丽都B区业主委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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