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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广达**责任公司与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撤销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广达**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撤销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广达**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广达**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广达**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限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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