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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林业局与罗**林业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峨眉山市林业局因罗**诉其林业行政撤销一案,不服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行初字第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峨眉山市林业局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峨眉山市林业局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峨眉山市林业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峨眉山市林业局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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