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陕西大**限公司诉礼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陕西大**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大**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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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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