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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诉被告山丹**管理局、第三人曹*、刘**、刘**房屋登记行政撤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山丹**管理局、第三人曹*、刘**、刘**房屋登记行政撤销纠纷一案,原告曹**以本案所涉房屋所有权登记纠纷已由原告与第三人协商处理、被告作出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行为并无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书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申请撤诉既不违反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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