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称**管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撤销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收到原告诉状,2015年6月1日立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以与拆迁办就补偿事宜正在协商,经再三考虑,本案起诉无意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苏*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