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升与平凉市崆峒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撤销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称**管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撤销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收到原告诉状,2015年6月1日立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以与拆迁办就补偿事宜正在协商,经再三考虑,本案起诉无意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苏*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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