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生诉被告平凉市崆峒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撤销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收到原告诉状,2015年6月1日立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原告曹**诉被告山丹**管理局、第三人曹*、刘**、刘**房屋登记行政撤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苏*升与平凉市崆峒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撤销一案行政裁定书
武**、吕**与平凉市**峒分局、平凉市**峒分局柳湖乡土地管理所土地管理行政撤销一案行政裁定书
马**与平凉**杨回族乡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二审裁定书
马**和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海煤**任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撤销上诉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平凉市**峒分局土地管理行政撤销一案行政裁定书
张**与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治安管理行政撤销一案行政裁定书
张*与平凉市崆峒区民政局民政管理行政撤销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