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治安管理行政撤销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三云诉被告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治安管理行政撤销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已立案受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