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环县民政局、第三人杨**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徐**于2014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苏*升与平凉市崆峒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撤销一案行政裁定书
武**、吕**与平凉市**峒分局、平凉市**峒分局柳湖乡土地管理所土地管理行政撤销一案行政裁定书
马**与平凉市崆峒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撤销一案行政裁定书
张**与平凉市**峒分局土地管理行政撤销一案行政裁定书
马**和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海煤**任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撤销上诉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环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土地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谷*与环县监察局行政教育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户籍行政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