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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环县民政局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环县民政局、第三人杨**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徐**于2014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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