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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平凉市**峒分局土地管理行政撤销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怀诉被告平凉市**峒分局土地管理行政撤销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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