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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中藩、史中文诉被告泾川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史中藩、史中文诉被告泾川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撤销一案,二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以(2014)平中行辖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指定由崆峒区人民法院管辖。二原告更换诉状后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史中藩、史中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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