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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吕**与平凉市**峒分局、平凉市**峒分局柳湖乡土地管理所土地管理行政撤销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武**、吕**诉被告平凉市**峒分局、平凉市**峒分局柳湖乡土地管理所土地管理行政撤销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收到原告诉状,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暂行办法》第三条一款(二)项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案件的管辖和诉讼时效有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武**、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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