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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等人与被告榆阳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等人与被告榆阳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日收到原告马**等人的起诉状,请求:一、判决榆阳区政府上郡路街道办事处榆上办政发(1995)36号文件关于上郡金属综合厂以房抵债的批复及(1966)6号文件关于上郡路办事处金属综合厂以房抵债的决定无效。二、判令榆阳区政府上郡路街道办事处返还三间门市、一间库房及被上**办事处领走的公路拆迁补偿款。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马**等人与榆阳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由于起诉人马**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诉讼期限,本院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马**等十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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