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不服巧家县人民法院(2015)巧行登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具备的条件,上诉人李**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