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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平凉市崆峒区民政局民政管理行政撤销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翠诉被告平凉市崆峒区民政局民政管理行政撤销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已立案受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以本人起诉请求撤销“N00124738089结婚登记证书”被告已经注销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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