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珍诉被告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治安管理行政撤销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5月5日立案受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苏*升与平凉市崆峒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撤销一案行政裁定书
武**、吕**与平凉市**峒分局、平凉市**峒分局柳湖乡土地管理所土地管理行政撤销一案行政裁定书
马**与平凉市崆峒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撤销一案行政裁定书
张**与平凉市**峒分局土地管理行政撤销一案行政裁定书
马**和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海煤**任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撤销上诉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治安管理行政撤销一案行政裁定书
徐**与环县民政局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环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土地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