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刘**与被告环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土地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环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土地行政撤销一案,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1998年环县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环县小南沟乡的荒山荒林承包给农户植树造林,但并未给农户颁发林权证。原告在小南沟西川承包了部分土地,2012年1月2日,被告将原告承包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贾**,并给贾**颁发了环国用(2012)字第0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综上,原告认为环县人民政府已将小南沟西川上壕的土地承包给了原告,但此后又违法给贾**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请求撤销被告颁发的环国用(2012)字第0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三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故县级人民政府系争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核准单位。原告起诉环县国土资源局要求撤销环国用(2012)字第0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属诉讼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付原告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