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人民政府镇政府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马**和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海煤**任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撤销上诉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环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土地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谷*与环县监察局行政教育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户籍行政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贵**限公司与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撤销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青海省化隆**村村民委员会与化隆回族自治县土地行政撤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冶建忠诉与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马场垣乡人民政府、民和回族土族**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撤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民和县人民政府及王**土地行政撤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孔某某诉民和县住房土地行政撤销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