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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西峰区肖金镇人民政府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人民政府镇政府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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