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孔某某诉被告民和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撤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北京贵**限公司与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撤销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青海省化隆**村村民委员会与化隆回族自治县土地行政撤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冶建忠诉与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马场垣乡人民政府、民和回族土族**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撤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民和县人民政府及王**土地行政撤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罗某某甲、罗某某乙、罗某某丙诉被告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行政撤销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田**与格尔木市**街道办事处行政撤销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郭**诉焉耆回族自治县林业局林业行政撤销一案行政再审裁定书
刘**格尔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陶**诉格尔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田**诉格尔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