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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诉民和县住房土地行政撤销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孔某某诉被告民和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撤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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