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与格尔木市**街道办事处行政撤销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田**与被告格尔木市**街道办事处、第三人唐*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田**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