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田**与被告格尔木市**街道办事处、第三人唐*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田**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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