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为与被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撤销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2015年3月24人原告以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审查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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