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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民和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撤销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为与被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撤销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2015年3月24人原告以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审查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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