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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与被告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乌鲁木**品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乌鲁木**品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撤销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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