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乌鲁木**品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撤销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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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格尔木市**街道办事处行政撤销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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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与张**、固原**理局等房屋登记行政撤销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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