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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某甲、罗某某乙、罗某某丙诉被告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行政撤销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某某甲、罗某某乙、罗某某丙诉被告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罗某某丁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某甲、罗某某乙、罗某某丙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罗某某甲、罗某某乙、罗某某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某某甲、罗某某乙、罗某某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某某甲、罗某某乙、罗某某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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