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罗某某甲、罗某某乙、罗某某丙诉被告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罗某某丁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某甲、罗某某乙、罗某某丙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罗某某甲、罗某某乙、罗某某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某某甲、罗某某乙、罗某某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某某甲、罗某某乙、罗某某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