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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柳*与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撤销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诉被告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柳*某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柳*需进行民事诉讼程序确认本案争议房的买方柳*某与卖方柳*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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