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诉被告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柳*某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柳*需进行民事诉讼程序确认本案争议房的买方柳*某与卖方柳*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北京贵**限公司与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撤销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和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海煤**任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撤销上诉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西峰区肖金镇人民政府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谷*与环县监察局行政教育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青海省化隆**村村民委员会与化隆回族自治县土地行政撤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冶建忠诉与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马场垣乡人民政府、民和回族土族**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撤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民和县人民政府及王**土地行政撤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孔某某诉民和县住房土地行政撤销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罗某某甲、罗某某乙、罗某某丙诉被告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行政撤销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