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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与环县监察局行政教育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谷*与被告环县监察局教育行政撤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受理后,于2014年1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谷*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环县监察局的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谷*诉称,其于2012年5月份报名参加了甘肃省代课教师转正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公示后,被告以接到有关原告报考资格问题的反映为由,认定其“脱岗”,决定取消其录取资格。现诉请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取消原告转正录取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告恢复原告录取资格并予以录用,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环县监察局虽对谷*报考资格的相关举报进行调查,并以联合工作组的名义对举报所反映的问题作出了处理意见,但取消谷*录取资格的处理决定系被告环县教育体育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规定,环县监察局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法庭在向原告进行释明后,原告拒绝变更被告,故应驳回原告对被告环县监察局的起诉。依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谷*对被告环县监察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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