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马**不服被告定西**务中心、第三人马**、马**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安行初第18号行政判决,原审第三人马**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4)安行初第18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