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桂林市**验幼儿园诉被告桂林市叠彩区市容局、桂林市**监察大队、叠彩区江东生态农业旅游观光项目指挥部,第三人黄玉*、苏**、黄**行政撤销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桂林市**验幼儿园于2015年3月9日以因被告已向法院提交部分相关材料,原告依法应另案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林市叠彩区南洲实验幼儿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桂林市叠彩区南洲实验幼儿园已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桂林市叠彩区南洲实验幼儿园负担,另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桂林市叠彩区南洲实验幼儿园。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