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海关**有限公司与广西壮**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海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行政管理局行政撤销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海关**有限公司对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06)青执行字第925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山**业有限公司称,执行法院于2015年1月13作出的认定“被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的(2006)青执行字第925号执行裁定书错误。

本院认为

经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海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行政管理局行政撤销一案中,被执行人**行政管理局已按生效判决即2007年9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桂行再字第13号行政判决的内容履行其义务。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作出(2006)青执行字第925号执行裁定书,认定本案已执行完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异议人的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山海关**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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