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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郁南县公安局连滩派出所行政撤销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因与郁南县公安局连滩派出所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不服郁南县人民法院(2014)云郁法立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起诉人曾**要求撤销郁南县公安局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2014)009号《处理信访事项告知单》,并要求连**出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的,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同时,作出(2014)009号《处理信访事项告知单》的并非郁南**出所,但起诉人却将郁南县公安局连滩派出所作为被告。经释明,起诉人拒绝变更。

(二)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郁南县公安局信访部门所作出的(2014)009号《处理信访事项告知单》并不具强制效力,没有可诉性。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因此,对起诉人曾**要求撤销(2014)009号《处理信访事项告知单》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

二、起诉人曾**要求以侵犯财产罪追究曾**的刑事责任,这不是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曾**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曾**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使用的堆放石材的土地长期由第五十五村民小组使用,上诉人经该组集体同意使用长达30多年,上诉人外出回来发现石材丢失,系因曾**等人偷运后投落鱼塘,其已明显构成犯罪,上诉人立即到郁南县公安局连滩派出所报警,但郁南县公安局却做出信访答复告知上诉人不予立案,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同样违背事实不予受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撤销郁南县公安局作出的(2014)009号《处理信访事项告知单》,并由郁南县公安局连滩派出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曾**将抛入池塘的石材搬回原处,追究曾**的刑事责任。

本院查明

经查:上诉人曾**认为其长期放置在第五十五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晒谷场内的石材,被曾**等人用拖拉机、斗车等工具运走抛入鱼塘,并于2014年5月1日向郁南**出所报案,要求立案处理。2014年6月12日,郁南县公安局作出(2014)009号《处理信访事项告知单》,认为曾**堆放石材的旧禾地权属不属其所有,其在村委及权属所有人多次催促下仍不将石材搬走,损害权属人利益,权属人搬走石材的行为属自救行为,决定对曾**的报案终结调查,不予处理。曾**不服该决定,向云浮市公安局申请对该案信访复查。2014年10月31日,云浮市公安局作出云*(信)不受字(2014)信84号《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认为曾**提出的信访事项应按法定程序向郁南县检察院、法院提出,其不予受理。2014年12月8日,曾**不服郁南县公安局作出的(2014)009号《处理信访事项告知单》,向郁**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告知单,并由郁南县公安局连滩派出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曾**将抛入池塘的石材搬回原处,追究曾**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曾**提起的本案诉讼,被诉人为郁南县公安局连滩派出所,而其请求撤销的(2014)009号《处理信访事项告知单》是由郁南县公安局作出的,经原审法院释*,其拒绝作出变更。郁南县公安局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2014)009号《处理信访事项告知单》是其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根据《最**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有关“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上诉人曾**请求撤销(2014)009号《处理信访事项告知单》的诉讼请求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对于上诉人要求以侵犯财产罪追究曾**刑事责任,该请求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且因郁南**出所并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请求郁南县公安局连滩派出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规定,上诉人曾**的诉讼请求不属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且错列被告拒绝变更,依法应不予受理。综上,原审法院对曾**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曾**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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