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熊**、熊**等与柳城县林业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熊**、杨*岗诉被告柳城县林业局行政撤销一案中,三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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