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熊**、杨*岗诉被告柳城县林业局行政撤销一案中,三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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