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关**、苏**、关**、关**、关**、关**与罗定市太平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苏**、关**、关**、关**、关东武诉被告罗定市太平镇人民政府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关**、苏**、关**、关**、关**、关东武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关**、苏**、关**、关**、关**、关东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苏**、关**、关**、关**、关东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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