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苏**、关**、关**、关**、关东武诉被告罗定市太平镇人民政府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关**、苏**、关**、关**、关**、关东武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关**、苏**、关**、关**、关**、关东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苏**、关**、关**、关**、关东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