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云浮市**限公司与云浮**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乐有限公司(下称凯旋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浮市云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云城区人社局)、原审第三人黄金耀、曾**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不服云城区人民法院(2015)云城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区华*,被上诉人云城区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吴**、冯**,原审第三人黄金耀、曾**以及两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2月26日凌晨0时八分,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云城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称市区凯旋酒店有一名服务员坠楼,民警到场后查实,坠楼男子叫黄**,经医院120到场证实死亡。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签发审批表》证实,黄**死亡时间是2014年2月25日,检验结论是“严重颅脑损伤死亡(高*)”,死因是“排除他杀”。

2014年3月3日,黄**的姐姐黄天群向云城区人社局提出黄**的工伤认定申请。云城区人社局受理该申请并经调查后,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云区人社不认字(2014)019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决定书认为黄**坠楼前站立在事发阳台前时并非处于工作状态,坠楼前所处的位置并非黄**正常的工作场所,没有证据证实黄**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坠楼死亡,据此,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予认定视同工伤。

黄**、曾**不服云区人社不认字(2014)019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向云浮**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云浮**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云城法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撤销被告云浮市云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云区人社不认字(2014)019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被告云浮市云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凯旋门公司不服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云浮**民法院提出上诉,云浮**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云中法行终字第4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书确认以下事实:黄**、曾**是黄**的父母。黄**是凯旋门公司的员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黄**在凯旋门公司从事切水果和出品酒水工作,具体工作地点在酒吧吧台。2014年3月3日,黄**的姐姐黄天群向区人社局提出黄**的工伤认定申请。当天,云**社局即向凯旋门公司发出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要求凯旋门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工伤认定举证责任。在举证期限内,凯旋门公司向区人社局提交了《关于﹤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的情况说明》以及两组相片作为证据,证实黄**坠楼现场的阳台有110厘米高、60厘米宽,以及黄**的工作岗位。云**社局还向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云城派出所调取了事发当晚相关知情人叶**、高全英、张**、崔**的调查笔录。其中,叶**的调查笔录记载:“2014年2月25日22时20分许,我取客户的杯子回去清洗间清洗时,看到保安进入了清洗间,随后我看到黄**趴在清洗间外的阳台围墙往外面看……到2014年2月25日22时40分左右,就听到玉皇路与凯旋酒店相接的巷子方面传来微弱且短促的啊的一声惊呼,我听声似乎是黄**的声音,随后便是嘭的一声……他(黄**)负责出品工作,即从吧台后的厨房和仓库将客人点的酒水、果盘等取出到吧台,交由我们送至客房……”。高全英的调查笔录记载:“到了22时45分左右,我们三个突然听到砰的一声响,是有东西从楼上掉下的声音,我也听到有啊的一声响……他(黄**)是在凯旋酒店六楼酒吧吧台做服务员的,在吧台主要负责切水果和收拾吧台的东西……”。张**的调查笔录记载:“2014年2月25日晚上10点40分左右,我在云浮市凯旋酒店六楼的凯旋门俱乐部上班时巡逻至六楼专门洗杯子、盘子的一间房间里拿茶叶时,就见到房间门外一两米处的阳台上站着一名我们凯旋门俱乐部吧台上班的同事,当时我见到他是背对着我站在那里的……我们三个人在房间里面时都听到了嘭的一声,好像是丢垃圾的声音,当时我们都没有去理会……他(黄**)是在凯旋门俱乐部吧台上班的,平时的工作职责是切水果……”崔**的调查笔录记载:“凯旋门俱乐部酒吧部目前只有我与黄**二人,我是主管,是管理黄**的人员。今天即2014年2月25日晚上19时凯旋门俱乐部开始营业,我和黄**就在凯旋酒店六楼的凯旋门俱乐部清吧部上班。……到当晚10时35分许,黄**就步行走出凯旋门俱乐部酒吧部处,外出了。当时黄**是没有向我讲因何事外出的,也没有向我请假外出。我以为黄**去方便,就没有理会……约是当晚23时30分许,当时我见到凯旋门俱乐部的洗碗阿姨高全英和服务员叶**,于是我问这两人是否见到黄**,当时叶**对我讲刚才约近23时在六楼洗碗处对出的阳台见到黄**,当时见黄**趴在洗碗处的阳台,当时还和黄**讲了几句话。我听到叶**讲见过黄**,就叫叶**到刚才见到黄**的地方找找黄**,如果见到黄**叫黄**回来继续工作……黄**是凯旋门俱乐部酒吧部于2013年11月招收来做工的,具体工作是在凯旋门俱乐部酒吧部出品酒水的。……”另查明,凯旋门公司员工的工作时间是从晚上的7时到第二天凌晨的2时,期间在晚上10时到11时30分有一个宵夜时间,可以让员工到三楼吃宵夜。黄**出事的阳台与酒吧吧台之间相隔一条走廊,阳台有110厘米高,60厘米宽。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上述认定的事实,云浮**民法院认为:黄**事发时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凯旋门公司也予以认可,故予以确认。云城区人社局认为黄**事发时并不处于工作岗位,理据不足。至于黄**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问题。黄**事发前趴在案涉阳台的护栏上处于凯旋门公司安排的正常休息期间内,凯旋门公司也予以认可,黄**在未离开工作场所的情况下进行适当休息是必要、合理的,可视为履行正常工作职责的一部分,在该时间内受到的伤害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凯旋门公司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黄**坠楼是因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所造成,即不能排除黄**坠楼所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因此,云城区人社局作出的云区人社不认字(2014)019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云浮**民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后,云**社局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云区人社工认字(2014)019号-1《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认定黄**2014年2月25日坠楼死亡的伤害为工伤。

本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云区人社工认字(2014)019号-1《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准确?黄**坠楼死亡事故是否构成工伤?

根据《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云城区人社局作出云区人社工认字(2014)019号-1《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所依据的事实,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已经予以确认,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云城区人社局作出的云区人社工认字(2014)019号-1《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另外,云城区人社局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前,已经履行了立案受理、要求用人单位举证以及依职权调查取证等程序,符合《工伤认定办法》以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程序,原审法院予以确认。至于黄**是否构成工伤。首先,从云城区人社局查明以及法院生效判决书确认的事实可知,黄**事发时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凯**公司也予以认可。其次,对于黄**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问题。根据事发前多名知情人的证言反映,黄**事发前是趴在案涉阳台的护栏上,当时是处于凯**公司安排的正常休息期间内,黄**在未离开工作场所的情况下进行适当休息是必要、合理的,可视为履行正常工作职责的一部分。再次,凯**公司所提供的涉事阳台高度和宽度的照片,不足以证实黄**是“爬上阳台,有跳楼自杀倾向”的观点,凯**公司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黄**坠楼是因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所造成,不能证明黄**坠楼所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因此,云城区人社局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认定黄**2014年2月25日坠楼死亡的伤害为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云城区人社局作出的云区人社工认字(2014)019号-1《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应当予以支持。凯旋门公司起诉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上诉人凯旋门公司不服,向本院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据此,如果黄**坠楼构成工伤,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就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黄**坠楼时处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大家都承认的。但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判决书就没有认定清楚,判决书没有尊重客观事实,没有尊重法律事实。阳台高度110厘米、宽度60厘米,黄*让身高不足170厘米,怎么可能发生坠楼意外?证明黄**坠楼时因为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这职能在于公安机关,凯旋门公司没有这个行政资格,凯旋门公司所负的举证责任,就只能尊重阳台的客观事实,尊重法律事实。综上所述,凯旋门公司特提起的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二、由云城区人社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云城区人社局答辩称:2014年7月29日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撤销云城区人社局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云区人社不认字(2014)019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云城区人社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14年10月16日云浮**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云城区人社局作出的云区人社不认字(2014)019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因此云城区人社局尊重法院的判决,于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编号:云区人社工认字(2014)019-1号)。

原审第三人黄**、曾**述称:一、黄**、曾**不认可凯旋门公司把协议书作为证据,因为此协议书凯旋门公司已违约在先,在规定的时间内,凯旋门公司没有遵守协议给予家属协议书中的赔偿额。二、凯旋门公司根据阳台的高宽度就说黄**是主动爬上去的,这是不合理的。即使凯旋门公司坚持黄**是主动爬上阳台的,但凯旋门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黄**爬上阳台是为了跳楼。根据法医的现场鉴定视频,第一,该阳台当时没有脚印。第二,法医鉴定死者两个手的背部每个关节处都有被摩擦破损的现象。很明显,黄**是由于重力失衡坠落,双方在阳台上摩擦才会有擦到的痕迹。而且,根据叶**的供述,当时黄**是趴在阳台上的,并没有爬上阳台。因此,没有证据证明黄**的死是故意自杀行为,爬上阳台只是用人单位的推测,不能把阳台的高度、宽度与是否主动攀爬作为撤销工伤认定的依据。三、黄**的情况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首先,工作时间是没有异议的;其次,工作场所是指公司的整个管辖的地方,而非仅仅指工作岗位所处的一个位置;再次,黄**工间休息,是为了更好地工作,所以即使黄**不在工作岗位与工作状态,但他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四、黄**既没有故意犯罪,经法医鉴定体内也没有酒精和毒品,又不是自杀自残。凯旋门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黄**的死是自杀行为,而且也承认阳台是有意外危险的存在,尽管黄**不是受到用人单位指使到阳台,但改变不了发生意外的事实。综上所述,黄**受伤都是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

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根据**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云城区人社局有权对黄**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黄**坠楼死亡事故是否属于工伤?云区人社工认字(2014)019号-1《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黄**是凯旋门公司的员工。黄**事发时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凯旋门公司也予以认可。黄**在未离开工作场所的情况下进行适当休息是必要、合理的,可视为履行正常工作职责的一部分,在该时间内受到的伤害可视为工伤。此外,凯旋门公司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黄**坠楼是因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所造成,即不能排除黄**坠楼所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因此,云城区人社局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认定黄**于2014年2月25日坠楼死亡的伤害为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云城区人社局在行政程序中,收到黄**亲属提出的工伤(亡)认定申请后,依法向凯旋门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明确告知了如果认为黄**受到的事故伤害不是工伤的,应依法举证。但凯旋门公司收到《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后,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黄**坠楼死亡不是工伤。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坠楼死亡的事实,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故此,云城区人社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云区人社工认字(2014)019号-1《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认定黄**为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凯旋门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乐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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