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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澄海国土局土地行政撤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陈某某与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撤销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陈某某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某某、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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