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珠海**记中心、第三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陈**、第三人陈*浓、第三人苏**、第三人苏**、第三人陈娟好房地产登记管理行政撤销纠纷一案,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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