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张**与新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姚**、张**诉被告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撤销一案,本院依法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张**于2014年12月19日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张**撤回对被告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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