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湖南航**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撤销一案中,因原告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实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林**与咸丰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龚**、龚**等与宣恩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覃**与来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李**与周**等22人及洞口县房产局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长沙一**有限公司与长沙**管理局天心分局工商管理行政撤销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赵**诉被告张家界**永定分局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永县人民政府、谭**房屋登记行政撤销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常德**学校与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常德市武陵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蒋**与常德市**管理局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
向学*与桑植县人民政府及马**、马**、沙塔坪**家湾组、沙塔坪乡大湾口村油坊组林业行政撤销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