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诉长沙市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湖南航**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湖南航**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撤销一案中,因原告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实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