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行政裁决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9月9日依法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第三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第三人无异议,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北京市**管理委员会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郝**等与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蔡**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土**阳分中心与北京**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等与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土**州区分中心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乔**与天津市**管理局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