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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行政裁决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9月9日依法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第三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第三人无异议,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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