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因杨**与拆迁人达成协议,故杨**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杨**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十五元退还给原告杨**。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周**等与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管理委员会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郝**等与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蔡**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土**州区分中心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天津市**管理局拆迁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乔**与天津市**管理局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