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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住建委)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区住建委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的通建裁字(2013)第39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以下简称第39号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内容违法,应予撤销。理由如下:第一,北京市土**州区分中心(以下简称土储分中心)不具备拆迁人资格,无权申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第二,行政裁决依据的拆迁许可证明显违法;第三,行政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第四,补偿标准违反规定;第五,行政裁决依据的拆迁测绘表等证据均不合法。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区住建委作出的第39号裁决书违法并予以撤销。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为,2014年12月19日,北京**人民法院对第39号裁决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作出了(2014)三中行终字第1616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即第39号裁决书已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该生效判决对原告杨**亦同样具有拘束力,据此,杨**的起诉应予驳回。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原告杨**已交纳,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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