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天津市**管理局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因诉被申请人天津市**管理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3)一中行终字第1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赵**以涉诉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撤回本案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准许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再审申请人赵**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