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于**因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4)二中行诉终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于**申请再审称,于**自幼随父母居住于河东区万新庄中街延平里20号至今,2007年6月27日天津**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拆迁,2007年9月20日房屋所有权人于**之父于兴强死亡,于**因继承成为该房屋的共有人之一。天津市**管理局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津东房拆行裁字第009号房屋拆迁裁决,但未通知于**等其他房屋共有人参与裁决程序,严重违法。两审法院以诉讼标的被生效判决的效力羁束为由,不受理再审申请人要求确认(2012)津东房拆行裁字第009号房屋拆迁裁决违法的起诉,导致再审申请人的诉讼权利被剥夺。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于光新于2013年11月11日起诉要求确认(2012)津东房拆行裁字第009号房屋拆迁裁决违法,因天津**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10月15日对该房屋拆迁裁决作出(2013)二中行终字第122号生效行政判决,两审法院以被诉房屋拆迁裁决已被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为由,裁定对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
综上,于*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于光新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