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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天津市**管理局拆迁行政裁决申请再审行政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因诉天津市**管理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3)二中行终字第1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赵**以与被申请人天津**有限公司已经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意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公共利益以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赵**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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