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市土**州区分中心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第三人张**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北京市土**州区分中心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土**州区分中心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市土**州区分中心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市土**州区分中心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十五元退还给原告北京市土**州区分中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