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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凤云不服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赵**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在诉讼期间决定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已书面告知本院,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于凤*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五十元,由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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