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等与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赵**、赵**、赵**、赵**、赵**、赵**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因北京**限公司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故本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周**、赵**、赵**、赵**、赵**、赵**、赵**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赵**、赵**、赵**、赵**、赵**、赵**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赵**、赵**、赵**、赵**、赵**、赵**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周**、赵**、赵**、赵**、赵**、赵**、赵**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十五元退还给原告周**、赵**、赵**、赵**、赵**、赵**、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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