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赵**、赵**、赵**、赵**、赵**、赵**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因北京**限公司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故本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周**、赵**、赵**、赵**、赵**、赵**、赵**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赵**、赵**、赵**、赵**、赵**、赵**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赵**、赵**、赵**、赵**、赵**、赵**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周**、赵**、赵**、赵**、赵**、赵**、赵**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十五元退还给原告周**、赵**、赵**、赵**、赵**、赵**、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